发布时间:2026-06-05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5、S9、S21、S22、S23和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D6、D7、D12、D21等地块配合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管线迁改项目监理
(招标编号:0809-2640GZY34042)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 6 月
目录
本招标项目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5、S9、S21、S22、S23和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D6、D7、D12、D21等地块配合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管线迁改项目监理,招标人为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城中村专项借款和自筹资金等,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5、S9、S21、S22、S23和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D6、D7、D12、D21等地块配合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管线迁改项目监理进行邀请招标。本项目只接受收到投标邀请函的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5、S9、S21、S22、S23和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D6、D7、D12、D21等地块配合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管线迁改项目监理
项目概述: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经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东风村城中村改造地块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管线进行迁改,监理单位对上述管线迁改工程全过程监理。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5、S9、S21、S22、S23和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D6、D7、D12、D21等地块配合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管线迁改项目的监理工作,包含工程监理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
服务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涉及三滘村、东风村城中村路等路段。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从中标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验收移交。
最高投标限价:680075.38元。
3.1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 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3.4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且其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执业单位为投标人公司。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 6 月 5 日至2026年 6 月 12 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7楼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6年 6 月 26 日9时00分-9时30分。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 6 月 26 日9时30分,地点为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6楼会议室。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招标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海城街44号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7楼 |
| 邮 编:/ |
邮 编:510030 |
| 联 系 人:林工 |
联 系 人:麦工 |
| 电 话:020-34086564 |
电 话:020-83172166-843 |
| 传 真:/ |
传 真:020-83172223 |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hualunsibu@163.com |
2026年 6 月 5 日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不适用 |
| 形式:不适用 |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或电子邮件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把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按国家规定。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招标文件中加注“★”号的条款 |
| 1.11.2 |
偏差 |
未加注“★”号的条款可以偏差的最高偏差项数为10项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
| 形式:书面或电子邮件 |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或电子邮件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1个工作日 |
| 形式:书面或电子邮件 |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书面或电子邮件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1个工作日 |
| 形式:书面或电子邮件 |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填报。投标人报价中的各项税费不应重复计算。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680075.38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无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2)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文件:是,1份(电子版是纸质版投标文件的盖章版本扫描件) |
| 3.7.3(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6楼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0809-2640GZY34042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开标地点: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
| 5.2(4)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监标人及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按照投标文件递交顺序当众开标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个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招标人指定媒介 公示期限: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向中标人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服务标准收取,计算的服务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a.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b.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招标代理服务费货币应与中标签订合同的货币相同。 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缴纳方式: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等付款方式。 4、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缴清招标代理服务费。 |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服务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服务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3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资格审查资料;
(6)监理大纲;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其他资格审查资料按投标邀请函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服务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服务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2.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 定标
3.4.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
3.4.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附表一:
资格性审查表
| 序号 |
投标人 招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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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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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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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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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且其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执业单位为投标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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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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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根据投标函第5点的声明情况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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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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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符合性评审表
| 序号 |
投标人 招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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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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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投标文件包括有效的授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或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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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投标文件为有效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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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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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投标总价等于或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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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投标文件没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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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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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5、S9、S21、S22、S23和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D6、D7、D12、D21等地块配合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管线迁改项目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编码:
甲方: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受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委托,负责海珠区三滘村、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等地块管线迁改代建服务。甲方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2025年度管线迁改代建服务合同》、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派发2025年度第一批管线迁改管理工作联系单、项目协调进展情况。委托乙方负责该单项迁改工程的监理工作。经甲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监理工作依据
1.1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1.3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设计文件。
1.4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1.5 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1.6 甲方提供的有关监理需求资料。
第二条 监理阶段
乙方负责本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提交完整的监理文件。
第三条 监理工作内容
乙方负责本工程管线迁改的监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1参与方案会审;
3.2协助核定摸查概算;
3.3协助组织现场交底;
3.4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调进场施工时间并下达开工通知书;
3.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其实施;
3.6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规范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3.7审查工程变更,并配合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3.8复核已完成工程量和现场签证,并配合结算审核工作;
3.9检查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监控;
3.10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要督促施工单位实施预控措施;
3.11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3.12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3.13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
3.1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15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3.16协助组织和参与检查设施、设备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17对保修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参与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分析并确定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监督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3.18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计量支付申请。
第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监理文件
工程监理文件分发明细表 单位:份
| 编号 |
文件名称 |
记录时间 |
提交时间 |
| 1 |
监理实施细则 |
/ |
在设计图纸出版后及施工单位提交施工设计组织方案经联合会审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 |
| 2 |
会议纪要 |
每次会议当场记录 |
会后24小时 |
| 3 |
监理周报 |
/ |
每周提交一次 |
| 4 |
监理月报 |
/ |
每月提交一次 |
| 5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当场签署 |
隐蔽工程后3日内提交 |
| 6 |
监理通知、工程变更单及各种指令 |
根据工程推进需要签发 |
签发给施工单位的同时,报送一份正本给甲方 |
| 7 |
各种申请、报告 |
施工单位呈报 |
监理单位签署后,报送一份复印副本给甲方 |
| 8 |
监理总结、结算资料 |
/ |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 |
备注:乙方应按上表规定的监理文件、数量及时间要求,将监理文件送达甲方。
第五条 监理人员
5.1乙方委派的本项目的监理负责人为 。乙方应保证以上监理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胜任本项目的监理工作。
5.2 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驻场监理人员,确需更换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六条 甲方职责
6.1 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需求文件,协助乙方收集监理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监理。
6.2 甲方为乙方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6.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但可无限制地用于本合同约定项目。
6.4协助项目付款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用。
第七条 乙方职责
7.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程的监理业务,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保证监理质量,监理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按时定期向甲方提交监理资料。
7.2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规范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甲方,按甲方及业主单位最终确认的施工图、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监理,并及时向甲方交付监理文件。
7.3因乙方违约或者过错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向甲方赔偿。
7.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7.5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漏甲方商业信息以及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监理费计取及支付
8.1 根据中标结果,本监理工程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8.2 结算时以工程结算建安费(不含设计费)作为基数计算结算价,最终结算价以结算单位审定金额为准。
8.3 支付方式
本工程监理费由项目业主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由甲方负责协调项目业主办理支付手续,因项目业主或政府财政支付进度导致的逾期支付,不属于违约。
8.3.1本工程进度款在合同生效及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按以下方式 1办理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根据各地块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确定各地块的监理费用,由项目业主、甲方及乙方根据各地块的监理费用再签订支付合同,可按支付合同的30%支付乙方监理费预付款。
(2)根据本工程监理范围内各专业管线迁改进度,各专业管线完工后,可支付至相应专业管线监理费的70%;申请支付时需提交经审批的《勘测、设计、监理费申请审核表》、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成果材料。
(3)本工程监理范围专业管线竣工结算后,按照管线工程结算金额,办理监理费尾款支付。
8.3.2合同结算终审完成后,签订结算终审合同办理尾款支付,多退少补。
8.4乙方每次申请合同款项,发票抬头为“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开户账号:44050143040100002714
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并经甲方认可的请款资料及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8.5 本工程由甲方按《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的,每延期一天,甲方可扣除本合同监理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撤销该单项工程委托,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差旅费等。
9.2乙方交付的监理文件错漏较大、无法提交会审时,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监理文件延期交付,概由乙方负责,乙方无权收取该部分工作内容的监理费,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索赔。在甲方拒收之日起20天内,如乙方仍未能改正原监理中的相关问题,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相关损失,索赔总额不超过该单项工程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条 反腐败条款
10.1 甲、乙双方承诺,为达成及/或履行本合同,其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不曾也不会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任何政府官员、本合同对方、任何相关第三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者顾问在内的任何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礼品或其他任何有价物品、服务,或者从事任何其他贿赂行为。
10.2 甲、乙双方确认,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都将给对方造成损害,并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违约金金额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一方履行本合同可获得的全部收益。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因合同谈判、签署及履行向对方提供或形成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以及在此过程获悉对方的知识产权,双方承诺保密,但依法应当公开的除外。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时,乙方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12.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 甲乙双方同意以各自的联系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该地址适用于合同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14.2 本合同附件(包括在本合同签署后履行过程中,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文件)列于后,均为本合同必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其他条款相同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中所列文件如在执行建设期间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办法等文件的,从其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 乙方:
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5、S9、S21、S22、S23和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D6、D7、D12、D21等地块配合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管线迁改项目监理
1.2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经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东风村城中村改造地块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管线进行迁改,监理单位对上述管线迁改工程全过程监理。
1.3建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涉及三滘村、东风村城中村路等路段。
1.4最高投标限价:680075.38元。
1.5本次招标监理服务期:服务期限为从中标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验收移交。
2.服务要求
2.1监理工作要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2.2能够与项目业主、管线业主等单位沟通,协调施工现场的相关问题。
2.3尽职尽责对施工现场全过程监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工程量计量、资金支付、结算报送等。
2.4按期完成监理工作。按期完成施工现场进度,完成验收移交工作及结算报送等工作,按期完成监理任务。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投标保证金(如有)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服务方案
七、其他资料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如有);
(4)资格审查资料;
(5)监理大纲;
(6)其他资料。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报价表
投标报价表
| 项目名称 |
投标总报价 |
服务期限 |
备注 |
|
|
(大写)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致: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本单位已按“(项目名称)”(文件编号: )的招标文件要求,于 年 月 日前以 (付款形式)方式汇入指定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
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的汇款情况:(详见附件-投标保证金进账单)
汇出时间: 年 月 日;
汇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
汇款账户名称: (必须是投标时使用的账户名)
帐 号: (必须是投标时使用的账号)
开户银行: 省 市
本单位谨承诺上述资料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的一切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投标保证金退回时,请按上述资料退回。
(单位公章)
二〇二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单位电话: 联系人手机:
附:我方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
| 粘贴转账或汇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我方为“(项目名称)”(文件编号: )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符合退还条件时请代划入下列账户:
| 保证金提交方式 |
□银行转账 □银行汇票 □支票 |
| 开 户 人 名 称 |
|
| 开 户 银 行 |
|
| 银 行 账 号 |
|
| 汇 入 地 点 |
|
| 总 金 额 |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亲笔签字或私章:
投标人名称(加盖法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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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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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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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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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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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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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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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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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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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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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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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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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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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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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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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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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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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投标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所提供营业执照未记载经营范围的情况,须提供从工商部门网站备案的供应商相关信息的打印页)。
六、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监理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四、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七、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八、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九、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十、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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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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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附上述人员资格证书或职称证、身份证、近三个月养老保险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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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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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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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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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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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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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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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附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模 |
完成时间 |
备注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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